一、帮信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帮信罪的客观要件为,公民、单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提供了帮助,且此种帮助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2、涉嫌犯帮信罪者需要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1)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证据并没有什么区别。
人证,证人证言等能证明不知情。
(2)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其证言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或不在场,或者有相关物证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当事人案发的时候并不在场,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都是可以的。
二、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帮信罪不起诉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三、帮信罪是怎么立案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就需要确定帮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如果后果严重,还需要确定具体采取的是什么帮助方式、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对帮信罪的客观要件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