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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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满足股份公司的成立条件。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为二至二百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够上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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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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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怎么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 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 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 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 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 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 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 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 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 3.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 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 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 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 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 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两家要求。 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5.产权界定。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他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 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 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 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 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 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 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 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 转移手续。 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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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公司的董事,我们公司需要改制,但是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请问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我自己的公司是有限公司,现在想改为股份公司,但是不知道具体规定,想问问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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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哪些特质
[律师回复] 股东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一组权利、承担一组义务的人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产,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只具备部分特征。就各种股东特征的意义而言,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已经出资的凭证,但股东并不必然持有它;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地主张股东的形式上资格的依据;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应是股东,但股东并不是都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其中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公示性性最强,其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效力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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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为股份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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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
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则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变更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二、由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后,应当由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最终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的依据。
四、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额确定各股东所占份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经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并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以之为限折合为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需确定各股东所占公司净资产额的比例,并折合为变更后公司的相应股份份额。
五、由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时,公司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等等,因此,公司章程必然要作相应的修改。
七、召开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等。
八、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九、办理登记前置的行批程序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系列文件,申请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一、换发营业执照,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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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什么是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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