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需哪些章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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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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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需哪些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对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部分作出约定,比如股东的权利以及义务、公司利润分配方法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此时发起人应当退还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并附银行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股份有限公司需哪些章程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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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第二条 公司经批准成立。第三条 公司名称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三章 股 份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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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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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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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股东章程是否需要约定?
股份制股东章程是需要约定的,至于具体约定的内容的话,是由公司的内部来进行决定的,但是这种约定的内容不能够违反公司法律当中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说对于股东的出资的额度限制以及股东退出出资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事项都可以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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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二、对外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
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


五、特殊的股权转让
1.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2.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


六、股东会职权

(一)到
(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37条)


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


八、股东会会议种类


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十、股东会的提案


一、股东会通知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


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


三、股东会表决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五、董事会职权

(一)项到
(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46条)


六、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董事长
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其亦应进行明确规定。


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


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

十、董事会决议


一、公司经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例如投融资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应将重大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二、监事会职权

(一)到
(六)项的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后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53条)


三、监事
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四、监事会
监事会设一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会议


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


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


三、成立清算组


四、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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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二、对外股权转让
1.对外转让涉及两个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收购权。如果不行使这两个权利,又不表态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2.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其他股东予以答复的期限只能多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
章程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


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和前面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规定应一致。


五、特殊的股权转让
1.章程应当就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的股权发动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2.股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获得的,但是,身份权利是否可以取得,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能够承受股东身份权利的,还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具体得处理方式。


六、股东会职权

(一)到
(十)的股东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37条)


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
由于投资、担保所涉事项重大,因此,建议对这一块的内容单独进行规定。


八、股东会会议种类


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召开公司会议所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十、股东会的提案


一、股东会通知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


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
股东会需有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如果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延期召开后如果出席人数仍达不到最低人数,则应当解散会议。


三、股东会表决
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应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五、董事会职权

(一)项到
(十)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46条)


六、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董事长
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其亦应进行明确规定。


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


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

十、董事会决议


一、公司经理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例如投融资项目中,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在董事会中拥有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此时在公司章程中应将重大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二、监事会职权

(一)到
(六)项的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后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权利。(参看《公司法》第53条)


三、监事
公司监事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比例具体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对于中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四、监事会
监事会设一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监事会会议


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


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

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
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二、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原因还可以自行约定。


三、成立清算组


四、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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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股份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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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章程吗,股票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董事是一家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职位,他们对于决策公司未来方向以及一些大决策是非常重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及规定的,否则对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些规则是谁批准呢?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行为规范、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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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主要针对公司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职员和机构的职权设定一些制约,其中应该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公司注册资金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股东的股份占比,还有股东会职权、监事会职权、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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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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