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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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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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认定方式如下:

1、技术保证责任。

2、施工监督责任。

3、误工赔偿责任。

4、验收结算责任。

5、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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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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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承包和发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了以下原则:

一,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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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人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人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是自然人等。发包人是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是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只要可以在工程上可以说话拍板的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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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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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之前在建筑公司上班,后来自己出来单干了,只不过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承包手续了,已经是无效的了,还没有解决,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总原则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价款,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4)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经有的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转包人、接受转包人、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遗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在实务中基本都是错综复杂的,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律师回复]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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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合同 定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又称“施工合同”。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基本建设合同中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长期和短期基建计划签订的。按照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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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要如何承包建筑工程
[律师回复]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投标文件评审
十、定标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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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承包建设工程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招投标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四、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九、投标文件评审

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这个程序中作为承包人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属以下情形者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公平、公正性)
②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③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④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⑤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⑥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⑦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⑧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的
⑨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的
⑩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等。

二、通过非招投标程序,一般就是直接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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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违约责任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违约责任是: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等。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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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哥哥前段时间承包建筑修房子的工程,后来因为材料的问题,哥哥不想承包了,现在转租别人承包了,但是哥哥已经签了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筑工程总承包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材料、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六)招标投标费、研究试验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临时设施费总承包其他费、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 (七)咨询和审计费、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和总承包投标的费用、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九)系统集成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电。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财务费是指在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讯。 (十)其他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设计费。 (二)土地租用及补偿费、工程质量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四)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费用(如财务费、植被恢复等的费用。 (三)税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应由其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印花税、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等)。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八)检验检测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财产、车辆保险费。法律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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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发包违约的责任主要有什么
建筑合同发包违约的责任主要有: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里写的是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里面应该还要规定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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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总承包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材料、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六)招标投标费、研究试验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临时设施费总承包其他费、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 (七)咨询和审计费、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和总承包投标的费用、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九)系统集成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电。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财务费是指在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讯。 (十)其他专项费用、业务招待费、设计费。 (二)土地租用及补偿费、工程质量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四)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费用(如财务费、植被恢复等的费用。 (三)税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应由其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印花税、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等)。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八)检验检测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财产、车辆保险费。法律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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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打墙工程承包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打墙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的房屋需要装修,现委托乙方打墙等工程、(工程地址:无锡市北塘区锡沪西路128号火车站旁---世茂首府单元室)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有下列房屋结构改造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载作用的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的 (二)在柱、梁、楼板上开设洞口或者扩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墙体上增开、扩大门、窗、洞口或者变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载,超出房屋原设计承载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 (六)拆改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前款行为,甲方必须经过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得到、申请房屋结构改造许可。 一、工程内容:乙方负责敲掉甲方提出的室内承重墙体、拆除室内合金窗及外部窗户封闭工程。 二、乙方受甲方约定在拆除承重墙过程中、如甲方未经过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得到相应的审批、擅自做主、出现一切损失、乙方不负全部责任。甲方将支付乙方包括施工工程延期费、施工人员误工费用、施工项目整改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和照明,并指定装潢垃圾堆放地点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涂改、复印无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年月日
建筑工程泥工承包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泥工承包合同包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强化公司内部分级承包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建筑材料浪费和流失,增强建设活动中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按时完成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承建,并经协商条款如下,以利遵照执行。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项目地点 2、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费、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低值品消耗,除塔吊、架杆架板、搅拌机台以外的所有工具由乙方全部自行负责。 2、工程内容:乙方按照设计图和变更通知进行泥工范围内施工,即:包括基础混凝土、砌砖、现浇,内外抹灰、外墙保暖、屋顶彩瓦件、构建安装、空调板、过梁板制作安装、楼梯间贴砖和楼梯间墙脚砖,按设计施工图上要求从基础到屋顶彩瓦在内的所有泥作工程由泥工全部负责完成,外墙抹灰必须达到做水泥外墙漆要求。竣工后楼上及室内架杆、木板建筑垃圾清扫到指定地点,机具基础的现浇及砌砖。 三、承诺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总计工程款为人民币 元。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此单价为一次包定单价,一切人工费涨跌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价格包括安全防护费、搭架、拆架费用、搅拌机人员工资在内,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每栋从基础做完起,每月完成两层浇板后才能按工程进度比例80%付款,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款95%。一楼浇板后开始拨款。 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部规定工期完工,做到节约材料,做好安全工作,此价格内除甲方安排杂工以外,无任何杂工工资。 四、工程质量验收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甲乙双方配合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并赔偿材料费。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2、本工程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竣工。分栋按每栋基础完工后4个月内必须完成全部泥工工程,超期每天扣罚延误工期罚金500元,以此类推。 五、安全事项 此项工程的安全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严禁违章违规操作,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严禁带病上高架施工,严禁不带安全帽、保险带进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每人扣罚款100元,在当月拨款中扣除。做好安全 防护保护。若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赔付金额在两万元以内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金额超出两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超出金额各50%的经济责任。 六、其他事项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在当月承包费中扣除。 2、乙方在施工中,要节约材料,不得任意浪费材料,否则照价赔偿,对故意浪费材料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在当月的承包费中扣除。 3、乙方须用的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如不按甲方项目部规定的工期按质按时完工,不服从施工安排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隐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减出不合格部份及材料浪费损失后,按已完工部分比例工价的70%计算支付乙方,并清除出场。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农忙时,乙方必须保证30人以上在场施工,否则少1人,按每人每天扣罚款100元,并赔偿拖延工期罚款每天500元。 5、乙方应凭证上岗,如因无证上岗而受到上级单位处罚,一律由乙方负责承担经济处罚。 6、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如其员工在工地内吵架一次,每人罚款100元,打架一次每人罚款200元,在当月扣除。 七、保修责任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乙方必须在国家规定质保期内对其施工工程进行维护保修,工程验收后在总工程款内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交付使用后寺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付清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材料费用,如乙方不履行保修责任,甲方有权另请他人维修,并在保证金内支付费用,如三次以上通知乙方仍不进行维修的,乙方自愿放弃质量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组织人员施工,若延误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除扣罚延误工期罚重金每天500元以外,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计算,在乙方结算工程款内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存三份,乙方存一份。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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