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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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数额较大原则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数额较大判几年,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阅读下文。
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判几年

一、犯盗窃罪数额较大判几年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哪些情况下盗窃罪数额减半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罪数额较大判几年,回答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在6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16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一个月。盗窃数额在8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为7件,量刑起点集中在二年六个月。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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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入户盗窃数额较小是否可以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小是否可以构成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入户盗窃对金额没有要求,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入户盗窃的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你好,我朋友盗窃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盗窃罪数额较大累犯,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罪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文对盗窃罪规定了 “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 “严重情节 ”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第六条规定, “累犯 ”并达到 “数额较大 ”或者 “数额巨大 ”起点,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加重处罚。按《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在第一量刑档次内量刑,如是累犯,按《解释》的规定则属于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应在第二档次内量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依次类推。可见,只要是盗窃罪的累犯,就可适用加重处罚原则。
据此规定,如果适用该解释,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但累犯则最低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巨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但累犯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对该《解释》的随意适用就难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甚至量刑悬殊的尴尬。
笔者认为,累犯不应作为盗窃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我国 1979年《刑法》对累犯未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从而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1997年《刑法》也未对累犯作加重处罚的规定,而是重申了对累犯 “从重处罚 ”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累犯属于一种 “从重 ”处罚的情节,而不是 “加重 ”处罚的情节,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种和刑度,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而加重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该《解释》中的规定明显超越了《刑法》中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二,《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该《解释》,犯盗窃罪时,如果被告人系累犯要加重处罚,这也是对盗窃罪的一个特殊规定,仅盗窃一罪累犯可加重处罚 ,而比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绑架等其他恶性犯罪及毒品等犯罪,累犯则只是从重处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事实上,我国《刑法》的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没有必要对盗窃罪这一类犯罪再超越法定刑加重处罚。

三,该《解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随意性大,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合理,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而司法解释本身不合理的部分,则属于规范制定是否科学的问题,可以从学术上争论、发表意见,但在没有废止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 2001年 12月 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004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 12月 8日刑满释放。 2009年 10月底至 11月初,何某驾驶车辆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1203元。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其能够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元。
[案例二]被告人豆某, 2 007年 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 4月刑满释放。 2010年 2月 11日 0时许找厨师长讨要工资时,乘宿舍内他人睡觉之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 1172元。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该解释以被告人豆某犯盗窃罪加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在两家法院同一时期所判处的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何某和豆某的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000余元,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却相当悬殊。不论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被告人何某均比豆某恶劣,但最终的处刑却因是否适用该《解释》而截然相反。
[ 案例三 ]被告人银某 ,系累犯。 200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作案 11起,既遂 4起,盗窃物品价值 1342 4元。当地法院以被告人银某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元。
[ 案例四 ]被告人唐某, 2000年 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年 6个月, 2006年 9月刑满释放。 2009年 10月至 12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 3次 ,被盗物品价值 14000元。当地法院适用该解释以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
同样,在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银某、唐某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万余元,作案情节上,被告人银某盗窃作案达 11次之多,且系入室盗窃,被告人唐某则作案 3次,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明显失衡,唐某被判处的刑期相反比银某多 4年半。
对以上列举的此类判决,检察机关抗诉也找不到有力的抗诉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如果是累犯,可以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不必当然适用。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命令性规范,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势必造成不同办案单位、不同办案人因对该《解释》的不同理解来决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是否适用,而是否适用都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但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会出现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解释》关于盗窃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相矛盾,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建议废止《解释》中对盗窃 “累犯 ”加重处罚的规定,还 “累犯 ”以从重处罚的本来面目,以体现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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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较大判刑多久?
盗窃数额较大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一定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即盗窃数额巨大的,一般是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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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抢劫罪的数额认定参照盗窃罪的,以下是相关规定和量刑您可以作为参考。根据《》第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第条,、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审理刑法第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四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盗窃犯罪,不以取得财物为既遂的标准。根据《》第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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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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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数额较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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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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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40万元,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题型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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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较大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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