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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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有限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一、有限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如果是借款,则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

二、出资后没有工商登记,是否有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是,这种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对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未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投资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后的投资人,如果没有工商登记,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股东身份的,此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反而还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股东资格登记,如果未按时登记为股东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股东身份的确认。

没有工商登记,仅有事实上的股东身份,这种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投资人不认为是出资,而是以民间借贷等为由,要求返还该出资款项;当公司经营较好时,其他股东则认为,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是借贷等原因产生的,不承认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份,愿意只退还该出资款项。所以,实际出资人在出资后,无论是出资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及时完善相应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使双方的权益均处理不稳定的状态,很可能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引线。

三、股东出资后,将资金立即转走,属于抽逃出资吗

在实务中,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将其对公司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抽逃,抽逃出资本质上就是变相的把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走,这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的损害公司、其它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共列明了四种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中前三项属于具体的情形,第四项属于兜底情形;未经未定程序,直接抽回出资,在实务中也是最直接,最常的抽逃方式。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这四种抽逃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是抽逃出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此时应该已经清楚。法律中对股东出资的方式并没有过多的限制,但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若股东采取了一些“小手段”将出资抽回,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股东出资方面的问题,可以点击页面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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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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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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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1)协商价格。(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承担连带责任;(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合作协议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设立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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