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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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

一、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

股东不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了,所以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如果股东想拿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

如果是借款,则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

二、出资后没有工商登记,是否有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是,这种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对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未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投资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后的投资人,如果没有工商登记,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股东身份的,此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反而还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股东资格登记,如果未按时登记为股东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股东身份的确认。

没有工商登记,仅有事实上的股东身份,这种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投资人不认为是出资,而是以民间借贷等为由,要求返还该出资款项;当公司经营较好时,其他股东则认为,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是借贷等原因产生的,不承认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份,愿意只退还该出资款项。所以,实际出资人在出资后,无论是出资人还是公司都应当及时完善相应的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使双方的权益均处理不稳定的状态,很可能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引线。

三、股东出资后,将资金立即转走,属于抽逃出资

在实务中,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将其对公司的出资,通过各种方式抽逃,抽逃出资本质上就是变相的把公司的资产无偿转走,这种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严重的损害公司、其它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共列明了四种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中前三项属于具体的情形,第四项属于兜底情形;未经未定程序,直接抽回出资,在实务中也是最直接,最常的抽逃方式。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这四种抽逃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股东的行为是抽逃出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能否请求返还出资?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此时应该已经清楚。法律中对股东出资的方式并没有过多的限制,但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若股东采取了一些“小手段”将出资抽回,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股东出资方面的问题,可以点击页面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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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这些年都是自己打拼做生意,去年他投资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但这个公司一直不温不火的,公司效益不好也没有挣钱,舅舅想撤资,请问隐名股东的投资可以要求返还吗?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从形式要件来讲,隐名股东要完成退股的前提是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隐名股东不得进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完成、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公司的一个股东现在觉得我们公司不太好要退股,公司股东要求全额退股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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