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具有哪些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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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连续犯具有哪些特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连续犯具有哪些特征

连续犯具有的特征有:行为都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行为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违约金的法律特征是:约定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补偿性,违约金需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征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连续犯具有哪些特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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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特征都有哪些?
连续犯的特征包括实施的犯罪触犯同一罪名并且犯罪是在连续意图下进行的。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如果数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上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就不能成立连续犯。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及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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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牵连犯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的行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正是在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才形成了与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而在具体内容不同的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都是围绕着这一犯罪目的实施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由于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个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若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就无从谈起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问题,从而也就不会有牵连犯的存在。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诈骗财物(目的行为)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方法行为),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为了窃取财物(目的行为),盗掘古墓葬,盗掘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部分文物(结果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为盗枪而侵入他人住宅是目的和手段(方法)的牵连,盗枪与私藏枪支是目的与原因(结果)的牵连。关于如何判断数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主张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判断。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直接关系说”,即目的行为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就是牵连关系。三是折衷说,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兼顾犯罪人的犯意和客观事实。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犯罪人的牵连意思为准;对于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客观上的通常情况为准。目前刑法理论界比较多的学者认为,认定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犯罪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事实上具有目的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牵连关系的行为者,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只能触犯一个罪名,就不能构成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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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连续犯的特征是什么
连续犯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所连续实施的每一次行为,分开看并非每一次行为都能单独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通过连续实施的行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从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总体看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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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牵连犯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仅仅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两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故应否认牵连犯的成立。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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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牵连犯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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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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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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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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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4.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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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连续犯有哪些特点?
现在连续犯的特点指的是,同一个行为人对于同一个或者概括的犯罪属于故意或者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触犯同一种罪名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行为,在审判中应该按照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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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具体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 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犯罪和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三)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 (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充当扩大势力,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盘踞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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