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婚后男方悔婚彩礼还要还吗?
1、订婚男方反悔彩礼能退。因为男女双方只是订婚,并没有登记结婚,并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男方悔婚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一般返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4、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对于的问题,一般是要返还的,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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