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可以强制执行。合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第三,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第四,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强制执行的保障性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中的保障性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和继续履行。
(一)法院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和第247条的规定办理。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二)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办理。
(三)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四)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履行合同能申请强制执行吗的问题,一般是可以的,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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