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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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损害赔偿包括用于医学治疗的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他人残疾的,除了前述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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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又没有兜底条款予以补充,然而现实生活复杂多变,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当事人许多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伤害。但确无缘请求损害赔偿,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最具典型的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怀孕,它既包括配偶中的女方与第三者通奸怀孕,也包括配偶中的男方与第三者通奸致第三者怀孕。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违反第五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无可避免地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伤痛。这种情形既不同于,因为它没有办理,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不同于他人,而是一种的情形。但是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现象,无过错方便无法请求损害,类似此种情形的是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包括嫖娼此种情形同样给无过错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的平等互助的义务的。再次是“婚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有人认为,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即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所谓,但笔者已在有关的报刊上看到,因长期分居,丈夫妻子而被判刑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似乎有肯定婚内的倾向,而刑法典第236条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妇女的构成罪。这里的妇女是否排除“妻子’’尚无明确地界定。但笔者认为,至少把婚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适当的。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谋害配偶,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谋害另一方,倘若致人死亡,则纯碎由刑法调整,倘若未遂或致伤残,则当事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如受害人请求离婚,列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难以抚平受害人的心灵的伤瘫。因此,笔者认为,此情形也可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是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夫妻,未免过于狭窄,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成员,但不是全部,还涉及子女、老人等其他成员,有些情形,特别是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并不限于夫妻,有时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受到侵害的,无过错方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婚姻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实施。
(三)是损害赔偿的承担者范围过窄。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只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有过错的第三者,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其实质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承担者还应包括有过错的第三者,这是符合一般法理的,也有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是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过于苛刻。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代价。可见,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只能在夫妻间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属于四种情形的范围,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方能适用。在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或者方不提出离婚时,该制度将难以适用。这意味着夫妻间一方或双方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只要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便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当然触犯刑律的则另当别论)。这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条件,因为现行婚姻法已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判决有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向无过错方履行赔偿是可行的,即使有过错方无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的判决分清了是非责任,则对有过错方也有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而不致于变本加厉,使事态扩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损害赔偿无须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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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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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标准
1,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其他赔偿项目及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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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发生了医疗纠纷,并不一定都需要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有的时候,如果医患双方都实事求是、通情达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与医院可以和平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及善后事宜。 因为协商解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没有墨守成规的具体程序,比如为了明确责任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就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出于方便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患双方也可以先共同委托有鉴定权的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 然后患者与医院协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不进行鉴定而直接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数额。 当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至于具体内容,双方可以灵活掌握,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这样一来,有凭有据,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优点和缺点都极为鲜明: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省却了大量繁复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并且尽量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这一做法需要医患双方都保持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进行,而这正是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医闹”事件的发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医患双方难以坐下来好好谈。另外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协商完成后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导致协商结果无法落实,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费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调解 协商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促成,医患双方在自行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常见的是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比如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中,甚至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事故已经认定,而医患双方就最终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即当地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局委托有关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等,并 最后依此确定赔偿数额。 除此之外,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医患纠纷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医疗纠纷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首先,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原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换句话说,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自愿原则都应该贯穿整个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参与调解,自然就无法开始调解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相关责任的认定,调解程序自然无法继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最后的赔偿数额,调解程序也就无果而终。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助调解时,提供的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应当是依法合规的,也就是说这个赔偿数额是有据可依的,需要凭事实、凭法律法规确定,而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空想杜撰出来的。最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然,第三方介入调解并不是无限期的,为了事情最终解决着想,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快速地解决纠纷,患方也可以尽早得到赔偿,减少等待时间。尤其对比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难、鉴定慢等情况,第三方介入调解无疑是纠纷解决的绿色通道。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到底是先行申请行政调解还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 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中级人民还是高级人民?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管辖所有由上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管辖的范围很广。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保留诉权。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 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 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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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包括野生动物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包括野生动物吗,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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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制性:
(一)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又没有兜底条款予以补充,然而现实生活复杂多变,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当事人许多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伤害。但确无缘请求损害赔偿,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最具典型的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怀孕,它既包括配偶中的女方与第三者通奸怀孕,也包括配偶中的男方与第三者通奸致第三者怀孕。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违反第五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无可避免地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伤痛。这种情形既不同于,因为它没有办理,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不同于他人,而是一种的情形。但是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现象,无过错方便无法请求损害,类似此种情形的是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包括嫖娼此种情形同样给无过错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的平等互助的义务的。再次是“婚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有人认为,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即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所谓,但笔者已在有关的报刊上看到,因长期分居,丈夫妻子而被判刑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似乎有肯定婚内的倾向,而刑法典第236条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妇女的构成罪。这里的妇女是否排除“妻子’’尚无明确地界定。但笔者认为,至少把婚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适当的。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谋害配偶,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谋害另一方,倘若致人死亡,则纯碎由刑法调整,倘若未遂或致伤残,则当事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如受害人请求离婚,列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难以抚平受害人的心灵的伤瘫。因此,笔者认为,此情形也可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是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夫妻,未免过于狭窄,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成员,但不是全部,还涉及子女、老人等其他成员,有些情形,特别是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并不限于夫妻,有时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受到侵害的,无过错方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婚姻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实施。
(三)是损害赔偿的承担者范围过窄。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只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有过错的第三者,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其实质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承担者还应包括有过错的第三者,这是符合一般法理的,也有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是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过于苛刻。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代价。可见,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只能在夫妻间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属于四种情形的范围,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方能适用。在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或者方不提出离婚时,该制度将难以适用。这意味着夫妻间一方或双方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只要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便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当然触犯刑律的则另当别论)。这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条件,因为现行婚姻法已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判决有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向无过错方履行赔偿是可行的,即使有过错方无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的判决分清了是非责任,则对有过错方也有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而不致于变本加厉,使事态扩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损害赔偿无须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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