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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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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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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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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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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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此时债权债务终止。除此之外,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或者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情况的,债权债务也终止。并且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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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如何发生,混同的效果怎么样
[律师回复] <br/>一、什么是债权债务混同所谓债权债务混同,指的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债权债务混同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也即是事实一经发生,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有意思表示来作为成立要件。此外,债权债务混同也有广义或狭义之分。狭义的混同,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归于一人,我们上面所讲的混同,即指的是狭义的债权债务混同。广义的混同,除了狭义的混同之外,还指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以及义务与义务的混同。<br/>二、债权债务混同如何发生,原因是什么在日常实践中,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概括继受,另外一种为特定继受。所谓概括继受,是指不区分权利义务而全部地加以继承接受。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法人时的合并,典型例子如公司合并;所谓特定继受,指的是有区别或有选择地加以继承权利和义务,比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债务。<br/>三、混同的效果怎么样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br/>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br/>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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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混同
10w+浏览2024-10-20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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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此时债权债务终止。除此之外,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或者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情况的,债权债务也终止。并且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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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混同,哪些情形能够引起混同?
[律师回复] <br/>一、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br/>二、哪些情形能够引起混同<br/>(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br/>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br/>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br/>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br/>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br/>(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br/>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br/>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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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债务混同
10w+浏览2024-10-06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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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21浏览 2024-09-05
什么是债权债务混同,如何发生,混同的效果怎么样?
[律师回复] <br/>一、什么是债权债务混同所谓债权债务混同,指的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债权债务混同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也即是事实一经发生,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有意思表示来作为成立要件。此外,债权债务混同也有广义或狭义之分。狭义的混同,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归于一人,我们上面所讲的混同,即指的是狭义的债权债务混同。广义的混同,除了狭义的混同之外,还指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以及义务与义务的混同。<br/>二、债权债务混同如何发生,原因是什么在日常实践中,债权债务混同的原因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概括继受,另外一种为特定继受。所谓概括继受,是指不区分权利义务而全部地加以继承接受。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继承,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法人时的合并,典型例子如公司合并;所谓特定继受,指的是有区别或有选择地加以继承权利和义务,比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处受让债权或债权人向债务人承担债务。<br/>三、混同的效果怎么样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债权债务混同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比如,儿子欠了父亲100万元,父亲过世后,儿子继承了父亲的所有家业,此时便构成了债权债务混同,原有的100万元债权债务归于儿子一人,自然消灭。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还规定了设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并不自然消灭:<br/>1、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虽经背书转让,但若转让至债务人时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所载的债权不会因此而消灭,否则对该债务人不公平。<br/>2、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当债权被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质权时,就必须考虑质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不消灭,否则也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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