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合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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