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竞合应该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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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发生保险竞合应该如何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发生保险竞合应该如何赔偿

发生保险竞合一般是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任何一张保单向对应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同样的索赔要求不能向第二个保险公司提出,只能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方法: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人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发生保险竞合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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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竞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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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就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行为人并非真正的数罪,由于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其构成要件有一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同种罪名仍为一罪,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二、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有哪些情况
1、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行为人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又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帮助犯,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也即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2、与职务侵占罪想象竞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企业改制和经营过程中,目前查处的主要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合谋虚构工资或者虚构债务,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经理与材料供应商合谋虚构材料款等案件。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3、与罪想象竞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相关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同时构成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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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发生车祸误工费应该是由保险出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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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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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虽然形式上可用数个法条对其进行多重评价,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也就只能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而且也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全面、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而只能根据这一犯罪构成定罪量刑。具体根据法条竞合种类的不同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由于法条竞合犯并非行为本身的原因造成数个犯罪构成竞合的结果,而是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能对其适用重法原则,更不能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一,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行为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引起该行为的罪过只能是单一罪过;而观念竞合犯中的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引起该行为的罪过既可以是单一罪过,也可以是复合罪过。

二,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罪名。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修正的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而观念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这种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是修正的不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

三,二者都属于特殊的犯罪形态。但是法条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仅适用一法条而排斥他法条,且只有一法条可全面、恰当地评价它,所以罪之本质为本来的一罪;而观念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任何一法条均无法全面、恰当地评价它,但考虑到其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能按数罪中的重罪定罪,所以罪之本质为特殊的数罪,为处断的一罪。

四,都按一罪处罚,只适用一法条。但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竞合关系的不同采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选用其中最恰当的一罪处断之,并不导致适用重法;而观念竞合犯因其危害性既大于单纯的一罪又小于实质的数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从一重处断之。

五,都源于错综复杂的现象。但是,法条竞合犯的出现是因为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这种竞合是必然的;而观念竞合犯的出现是以行为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的,这种竞合是偶然的。

六,都面临着选择的问题。但是,法条竞合犯主要面临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是要在法条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之下选择最全面、最恰当的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竞合。而观念竞合犯则主要面临的是犯罪行为到底触犯了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是一种犯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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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应该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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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业竞争中竞争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业竞争的认定是怎样的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控股股东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同业竞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所以自己需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所以自己需要清楚竞争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积极的应对有关的问题,是有关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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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包括:

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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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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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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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不正当竞争中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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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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