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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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是怎样的

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有受让人受让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受让人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等。债务转让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债权纠纷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担保物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优先追偿权、代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转让部分债务的风险是怎样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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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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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部分债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是有可能会损害债权让与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受让人来说也可能存在着瑕疵担保等法律责任,另外,转让债务之后,新债务人也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但这些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通过有效的方法提前避免的,债务的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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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
合同债务转让的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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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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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转让要承担什么风险
合同债务转让的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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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债务会承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债务会承担哪些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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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债权转让风险
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催收债权的通知,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往来信函,由律师判断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从而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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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时,怎么规避债务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而我们在购买或者转让公司的同时,就必须注意其所存在的债权债务,在相关合同中做明确的约定,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债务的表现形式又有很多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二.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其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三.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转让应规避债务债权,我们主要在不同的债务债权的类型的规避方式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并购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我们在转让合同中一定要仔细的进行约定,这样以后万一引起纠纷,如果您害怕转让公司有风险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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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承担债务有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承担债务有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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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怎么防范风险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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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的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受让债权存在瑕疵。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也随之转移于受让人,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并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权的,还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权二重让与的风险。因债权让与并不要求公示,受让人就无从知道债权是否已被重复让与,当债权人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时,受让人难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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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股权转让时的或有债务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避免股权转让时的或有债务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避免股权转让时的或有债务风险
一、操作分析: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受让方,最担心的就是存在“或有债务”,比如未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明的借款、对外担保等。本案就属于典型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或有债务”的情形。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往往不会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担保等事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就不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股权转让以后,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要由公司来承担,不受股东变换的影响。显然,若公司承担了“或有债务”,会致使公司债务增加,从而影响股东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未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担保,一般认定为有效。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该条法律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为为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公司盖章行为对外应视为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注意事项:
“或有债务”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很难避免的问题,为了尽量减少这种纠纷,在股权转让之前和转让过程中,应有所准备:
1.选择可信的对象。由于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资合的公司,人合的特征更加明显,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多方面了解出让人及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为人,谨慎选择合作对象。
2.全面了解公司债权债务。在股权转让前,应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对业务合作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认,并通过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取得相对完整、全面的报告。
3.合理设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议分次支付转让款,以应对转让以后出现的“或有债务”。另外,建议约定若出现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出让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出让方对出让股权提供担保,也至关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个有实力的人给甲方提供担保,丙方的权利实现起来就会容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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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有没有税收风险,但是如果债权债务转移时涉及债务重组(例如,原欠款5万,同意归还3万,所有债务了结,会产生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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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让,涉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税函〔2020〕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 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 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公司清算案件中债权人权利 1、更换清算组成员 清算案件当中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在有关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若上述成员违反《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更换申请权时,应当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违反《公司法》190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股东禁止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从事了禁止行为;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被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被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执业能力;或上述人员因其他死亡、失踪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清算组成员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应当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2、债权申报权 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是清算组的法定告知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债权人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债权异议核定与请求人民确认权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请求确认之诉,由人民判决确认。 4、补充申报债权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债务清偿方案确认权 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赋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若一律进入破产程序,可能会因为破产程序长、破产费用高等因素反而对债权人不利。因此,若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债务清偿方案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二)分别规定了清算组及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清算的第三人等对公司债权人负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员若有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清算组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也称清算义务人,其妨碍清算的,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3、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或发起人及其法律责任 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是股东或发起人的主要义务,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登记时仍然存在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或依法应当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财产,因此,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清算第三人及其法律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的,承诺清算第三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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