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期限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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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连带保证期限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连带保证期限怎么规定

连带保证期限的规定为保证期间应当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三年。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连带保证期限怎么规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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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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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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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有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权法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享有追偿权的
1、《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发生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虽未明确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享有的《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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