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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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多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多久

一、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多久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买卖合同保证期最长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是半年,即六个月。

我国民法典确定的合同保证期限,也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最长的时间是半年,也就是六个月。保证期间在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候,不发生保证中止、中断和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有多久

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多久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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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连带责任一样吗
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承担的范围。有限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只需承担其特定份额内的责任,即以其部分财产为限。而无限连带责任则要求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量多少,都需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差异使得无限连带责任在实际应用中更为严格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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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期限一般来说是多久?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债务连带,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律师回复]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由于保证期间上述特性,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无疑加大了权利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有权利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丧失保证权利的案件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蒙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必须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且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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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连带责任一样吗
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承担的范围。有限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只需承担其特定份额内的责任,即以其部分财产为限。而无限连带责任则要求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量多少,都需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差异使得无限连带责任在实际应用中更为严格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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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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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一样吗
无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在对象、责任承担和定义对象上有显著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每个主体需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限责任关注债务人个体,责任范围涵盖投资者责任。无限责任主要定义债方与债权方关系,而连带责任则强调多个责任主体间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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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区分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既指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用与公司法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所以财产不能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用再承担了。无限责任就是指不以一定的财产为范围,对全部的债务都承担责任。一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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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一样吗
无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在对象、责任承担和定义对象上有显著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每个主体需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限责任关注债务人个体,责任范围涵盖投资者责任。无限责任主要定义债方与债权方关系,而连带责任则强调多个责任主体间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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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无限连带责任有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无限连带责任有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权法范围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享有追偿权的
1、《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发生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虽未明确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享有的《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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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有区别吗
连带责任涉及多个债务人间的相互责任,任一债务人需对整体债务负责;而无限连带责任特指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需对其关联方或担保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区别在于责任主体和范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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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限连带责任有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了“盗抢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即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如果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因此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可以相互追偿。
4、《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即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规则,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另外,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发生追偿权的问题。但这一追偿的性质与侵权法中的追偿不同,这一追偿表现的是追偿全部已负担的债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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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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