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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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规定。
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漏诊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误诊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误诊没有造成患者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漏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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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某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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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经王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某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
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
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某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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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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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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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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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医疗诊断错误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诊断错误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予以确定
6、营养费: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标准由酌定
7、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由鉴定机构确定
9、丧葬费:六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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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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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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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漏诊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漏诊通常不能够算是医疗事故。除非当事人的心梗是因为在医疗的过程中导致的才有可能会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只是对当事人单纯的闹着,那么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通常不能够算是医疗事故,因为根本都没有诊断,那就无从给别人导致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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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诊断错误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诊断错误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予以确定
6、营养费: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标准由酌定
7、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由鉴定机构确定
9、丧葬费:六个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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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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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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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误诊可以向谁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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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属于医疗事故吗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1、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2、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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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漏诊误诊可以向哪个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漏诊误诊可以向哪个投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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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的医疗保险门诊要怎样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交的医疗保险门诊要怎样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三、公司交的医疗保险住院怎么用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直接为申请人报销。公司交的医疗保险作用
1、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及定点药店购物费。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备注:住院时出示有医保卡,然后住院费用自动划走(除去自付的部分,报销80%);报销的比例是由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费用,公司8%,个人2%;公司交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材料
1、医院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费用分类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4、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1)入院记录
(2)长期及临时医嘱单
(3)手术记录
(4)出院记录
(5)检查检验报告单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7、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门诊费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3、门诊病历(收原件)
4、检查检验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6、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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