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是否会解散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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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是否会解散

公司合并的会解散。吸收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完全成为一个公司,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一共涉及到两个公司。新设合并是指两个公司合并成为另一个新的公司,一共涉及到三个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合并一般不能裁员。出现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律规定的事由,能够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合并的是否会解散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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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3、一般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
(1)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
(2)工作两年没有合同,单位行为违法的,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如果公司无故遣散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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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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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与第二家公司合并,后来公司解散员工的遣散费是怎样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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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遣散费是当雇主同一位雇员终止雇佣关系的时候,向雇员支付的一种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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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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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解散员工并且拖欠工资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劳动者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劳动者的基本资料,然后向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出面调解,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可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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