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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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份吗

一、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份吗

农村出嫁的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要看该女儿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反之,则不能获得补偿。

判定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一是看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二是看该女是否尽村民的义务。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征收土地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费,这笔费用所支付的对象就是此集体的所有成员,只有户口在此集体一般都是可以获得的,因此,对于外嫁的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就要看户口有没有迁走,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女儿嫁出去征收土地有份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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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可以享受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吗?
嫁出去的女儿能否享受安置补助费主要根据其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定,如果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的,那么是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是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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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迁走,娘家土地征用,女儿能领征用款吗?
[律师回复] 闺女嫁出去户口没迁,能享受土地赔偿款。  
1、土地赔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予以的经济赔偿,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乡村集体土地征地赔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赔偿,应归全体人员共有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乡村土地承包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限定:“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获取土地赔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掠夺。  
2、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确认,通常以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联盟当事人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可否依赖于乡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限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因,侵害妇女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通常不宜认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阁为因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娘家没有土地,出嫁的女儿能要求国家征收土地吗
[律师回复] 不合法。第
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出嫁人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应认定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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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还有份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中的女性在结婚之后,若在新的居住地并未分配给其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其原来的居住地是不得收回之前承包的土地。因而,在女儿出嫁之后,若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原来居住地就应当还有她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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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户口已经迁到婆家,但现在娘家的土地被征用,女儿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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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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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可以继承父母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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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迁移能回来分钱吗
[律师回复] 各个地区都不一样。要根据你们当地政策来决定。你可以搜索你们当地的征收补偿条例来看看。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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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户口没迁出去,女儿的女儿户口也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和其他人一样也想有人头费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关于1989年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房屋征收的补偿款部分,丈夫是有分配权的。由于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兴建,兴建是你女儿未成年,因此,你女儿无份。你女儿无权主张该房屋份额。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所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你妻子林某无权要求分配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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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还有她的土地吗?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中的女性在结婚之后,若在新的居住地并未分配给其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其原来的居住地是不得收回之前承包的土地。因而,在女儿出嫁之后,若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原来居住地就应当还有她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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