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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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不是有效?

一、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否有效?

1、借条遗失他人捡到借条本身是有效的,但是,无意捡到的借条是不能要的,这是由于若是利用他人的借条讨债,获得不当得利后有被起诉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被别人捡到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有权利要债的只能是发生实际借贷关系债权人,债权人也可以委托别人来代为要债。但无关的人就算捡到借条也没有权利要债。

另外说下借贷还钱后最好让对方写收条,出现情况也有还款证明。

二、借条丢了怎么讨债

1、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2、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3、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4、委托律师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

5、根据法律规定,在借贷案件中,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实际提供借款,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出借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且借款人不予承认的,由出借人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将会视为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在保管借条期间,有可能会不慎将借条遗失,此种情形债权人正常讨债就可以了,不必向借款人说明自己的借条已经遗失。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是非债权人拿着借条来向自己讨债,在没有向自己的债权人核实的情形下,最好是不要将欠下的钱交给讨债者。

在当下的社会,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有借条存在的,所以凭借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钱,但是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于捡到的人来说,是不能够凭借捡到的借条要求对方还钱的。

对于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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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否有效?
借条遗失他人捡到借条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对于捡到的人员来说,是不能够凭借捡到的借条来要求对方还钱的,如果捡到钱要求对方还钱,那么有可能是属于不当得利,会面临着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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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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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遗失他人捡到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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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今天出门的时候捡到了一部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了呢?
[律师回复] 拾得遗失物在处理上不成问题,可以直接依物权法109条至113条之规定来对拾得遗失物进行处理。这里不做详细解释。
至于不当得利之债,依《民法通则》的第92条的规定,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收益,一方受损,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基于同一个原因事实,收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不当得利中的利到底指什么,是财产利益还是财产利益加权利。
这个问题解决了,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通说是说此处的“利”指财产利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个形式。前者是指受益人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后者是指得利人财产数额的间接增多。例如买受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就是一种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区别,得利人事实上都获得利益。(参见《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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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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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在外地旅游的时候捡到了一个钱包,现在因为不愿意归还有了一些纠纷,捡拾遗失物治安处罚怎么办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法》没有关于捡到财物归还失主的规定,捡到财物不归还失主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不归还不算犯法,可以先行保管。
  失主来要不归还,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数额特别大就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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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物后又遗失是否犯法?
捡到遗失物后又遗失是否犯法,还要要根据非所有人过失情况而定,但一般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必须归还。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非所有人可以与遗失物所有人协商需要,如果造成遗失物再次丢失需赔偿,不构成犯罪 捡到遗失物后又遗失构成犯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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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老人遗嘱有失效期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赠与合同没有附期限,则它的有效期没有限制。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实际交付赠与的财产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即遗赠。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赠与的一种特殊形式,接受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对于房产赠与,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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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失物法律定义是什么?
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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