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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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仲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仲裁

一、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仲裁?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材料有哪些?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证据资料。

三、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哪些行为可以中断仲裁时效?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流程是清晰明确的,虽然不签劳动合同违法,但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属于不告不理的劳动争议,因此,员工需要主动申请仲裁,除了申请仲裁之外,员工也可以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仲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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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争议案件逾期未裁决的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庭逾期未就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如仍希望通过争议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案件的,即便争议案件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委员会仍应当继续处理。这既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尽早得到实现,同时也是对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监督。
  仲裁委终止审理的两个条件
  第
一,逾期未作出裁决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审理期限”中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45日,以及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的60日期限。超过上述期间未能作出裁决,即为逾期未作出裁决。
  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未能及时组庭或者开庭,或者开庭后却未能及时裁决等现象,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第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
  基于“仲裁前置”的制度设计,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获得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会在区分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受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凭证或者证明一般包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等。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持人民法院的立案文书告知相关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案件终止审理的决定,制作相关仲裁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案件已经进入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进程中,但因中止审理等原因而未作出裁决的,不在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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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其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行使该权利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诉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出现法律归定的情形用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从而终结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收到必须是书面的开庭通知,同时申请人不到庭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请人中途退庭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而不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缺席裁决
  相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必须是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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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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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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