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传唤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传唤只是调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但是行政传唤不能被认定成行政强制措施,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是很正常的,案件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能对当事人采用任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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