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否能够?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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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否能够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否能够?

一、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否能够?

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能够的。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能够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能够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能够强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双方当事人能够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能够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个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另一个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能够私底下协商来进行解决的,当然也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还有一些是能够在行政机关的组织调解之下来完成纠纷的解决的。但是同时还是需要提醒注意,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话是需要通过签定书面的形式来解决。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著作权侵权行政解决是否能够?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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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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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就是对著作权纠纷种类有哪些,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等相关问题的阐述。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应该及时向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求助,只有这样才能及时维护你的权益,避免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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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是一名作家,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决书有关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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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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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与被上诉人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海南师范学院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晰,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林泽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www.hainnu.edu.cn系被告开设的网站。2004年4月6日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总监饶锐强先生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原告享有《Medley:翻腾/二人行一日后/我的天我的歌》、《半天假》、《Medley:爱到底/热情万钧》、《徒然》、《让爱》、《Medley:玫瑰凋谢/不倦的蝴蝶》、《女人之苦》、《Medley:你要的爱/再见露丝玛莉》、《朋友二号》、《I Believe》、《Medley:唯独你是不可取替/想说/真心真意/心血/男人最痛/其实你心里有没有我》、《心灵相通》、《烂泥》等13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对此被告没有异议。2004年3月18日广东省公证处出具了(2004)粤公证内字第110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从被告开设的网站www.hainnu.edu.cn上对上述13首歌曲的下载过程。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告提供北京市公证处(2003)京证经字第093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美国苹果公司网站主页上的音乐下载说明及苹果电脑专有操作系统使用的 iTunes歌曲下载软件的下载、打印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主张每曲目2万元人民币,其计算依据为99美分(约折合人民币8元)×2500次(推算每首曲目的点击次数)×13首=26万元。原告主张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其提供了以下票据:1、版权认证报告的伍李黎陈律师行公证费3430港币(3430×1.06的汇率=3635.8元人民币);2、制作诉讼法律文书的文志昌律师行公证费4220元港币(4220×1.06的汇率=4473.2元人民币);3、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的发票;4、律师从北京至海口及从广州至海口的飞机票款人民币191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019元。对不足5万元的部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称系许志安《朋友二号》歌曲的一个界面,证明这些歌曲不是在海南师范学院的服务器上,只是一个链接。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是本案涉诉歌曲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的许可或经原告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涉诉歌曲上载到其域名为www.hainnu.edu.cn的网站服务器中向公众提供网络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本质上系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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