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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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

一、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则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

相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表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纠纷。

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陷争议两类,工程质量案件涉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

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

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是容易发生一些纠纷的,因为这类型的合同一般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都是非常的复杂的存在着承包转包,还有就是分包等相关的情况同时所涉及到的标的额也就比较大,因此发生一些纠纷的话,一定要注意一些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切实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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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同时还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目前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所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发生一些纠纷的话,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然后及时的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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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有那些特点和人为案例?因为我朋友现在在工地上,要租用一批机械然后不知道该怎么办害怕发生纠纷所以打算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突出。
二、纠纷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合同履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三、相关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2、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福建网贷纠纷诉讼地点在哪
[律师回复] 对于福建网贷纠纷诉讼地点在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建网贷纠纷诉讼地点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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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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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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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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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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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之前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发生了合同纠纷。想要起诉,想要问一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过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四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四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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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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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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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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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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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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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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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天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天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地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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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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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特点分析
1、收案数逐年递增。随着各地基本建设工程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收案数每年递增。2、涉及标的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的是整个路段的工程款或是整个路段的工程造价,案件涉及的标的较大。3、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4、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5、较为依赖鉴定结论。6、服判息诉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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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案例
一:
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包方欲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 “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
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
二: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完全有权向提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
三:
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律师答问】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案例
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答问】
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需要的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状要求
1、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该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四、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或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的证据清单: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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