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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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部门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伤?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公司部门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公司部门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作为额外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实践中,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后时间到了怎么办

因为用人单位导致工伤认定时效截止,由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已过一年,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非基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主观原因工伤认定申请过期的,可以延长申请时间;最后申请时间仍然过期,可以依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超过一年工伤认定时限的,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诉讼救济。

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哪些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但是属于加班,或者是用人单位要求从事工作相关的事务,那么受到意外伤害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而非工作场所内非工作受伤的,不能算作工伤。比如,工作时间去楼下拿自己的快递,因为跑得太急而出车祸或者受到其他意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工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如果超过了48小时,那么代表患者的疾病,本身就不属于突发性疾病,还有就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以上三点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3、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闯红灯等等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部门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伤?实践中多数是认定为工伤的。不过此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才行。不能任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可以就你的疑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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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前段时间组织了团建,但是在我们团建的过程中,公司的一个同事就受伤了,现在还在医院进行抢救呢,他的家人就准备申请工伤认定,那个团建工伤认定有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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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在审核干部档案时,说我入团表填写的出生日期有涂改,我是1962年出生的,审核档案的人说,“2”字上又划了个“1”,就定我是1961年生的,我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一下:途改是当时改的还是后期改的。
[律师回复]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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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城建部门在街道边做了40多间门面房出租给我们多年,2005年,城建部门又多次做工作将房屋出售给我们(当时作价偏高无人购买,同地段的商品住房售价不到500左右/平方,他们出售的门面3000左右/平方)房屋出售合同由城建原副所长现法人起草,原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出纳收取了我们全额房款后为我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协议约定城建部门应确保我们房产证,契税,土地部门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到位.土地属国家所有,买受房屋占用的土地年租金由卖方城建上缴.协议后的土地房产引发的纠纷由城建负责解决.2009年3月城建现法人原副所长,以原领导班子渎职侵权非法出售国有资产,没有在市场公开拍卖等理由要和我们从新签定合同,改卖断永久房屋产权为租赁30年,并在卖断价的基础上加1-8万作房屋租赁金,如我们不同意协商解决将让法律撤消原协议再向社会公开竞卖.(土地有人说是划拨用地,有人说是公共建设用地的可能性大)城建是乡镇房屋产权证的核发机构,房屋产权证在市房管局办理.问1.城建与我们签的协议和是否有效.2.如果无效,城建领导是否渎职,欺诈,应受何种处罚.3.如果无效,我们的损失如何赔偿.4.如果无效,是否继续延续这种既成事实.
[律师回复]
1、未拍卖不是撤销购房合同的理由,况且购买已达四年,出卖人已丧失撤销权。但出卖人是否有出售房屋的资格,此房是否属出卖人所有,这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房产证不是房产局所办,不具有房屋物权变更的效力。
2、如果无效,城建领导有民事欺诈之嫌,但应有当时所承诺的书面证据来证实,其中合同能证实一部分。
3、如果无效,城建作为合同一方要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城建一方还应承担你们的经济损失,比如投资收益的丧失,搬迁另租的差价。
4、是否延续此事实应综合考虑。一是按城建方继续,则租赁三十年违反合同法导致租赁实为20年或租赁合同无效,再为加价不公平,二是如不愿延续此事实,只能依合同约定诉求办理正规房产证,而对方会主张合同无效不予办理过户或干脆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这样就回到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的路上。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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