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要怎么索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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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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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要怎么索赔相关的法律规定。
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要怎么索赔

一、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要怎么索赔

1、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可以与政府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失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

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具体方式:

1、根据上面说到的,把握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要点,搜集主张这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2、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

3、再有就是根据合同的特殊性,对应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

譬如投入资金的利息、采取恰当防损措施的费用、房屋升值差价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可以与政府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政府工程开工后又取消要怎么索赔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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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4、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你是可以要求工地具有资质的承包方向你们支付工资的。
5、若包工头具备承包资质,可以直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质,你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承包资质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向申请强制执行。
6、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如果是作为政府的业主没有结清工程款的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你是可以要求政府和总承包法垫付你们的工资的。
7、可以与政府和总承包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及时通过诉讼解决。
8、应注意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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