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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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逃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逃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怎么处理?

一、逃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后,如果对方迟迟不赔偿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查封对方的财产,并以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赔偿请求。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一)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四)对人身损害,除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逃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怎么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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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成立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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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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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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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李某提供偏方虽是好意,但并不等于其没有过失。对症下药是一种基本常识,李某仅凭道听途说的偏方,便极力推荐并提供鱼胆,明显违反对张先生安全的注意义务。
张先生患有糖尿病且久治未愈。两个月前,邻居李某告诉他一个治疗偏方。张先生按照偏方服用一周后,突然昏迷,后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张先生觉得李某应当担责,要求其赔偿。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张先生对此,也要负主要责任。李某只是鼓动但并未强迫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主动权完全在张先生。《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李某与张先生的共同过错导致,应按责任大小依比例分担药费。
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
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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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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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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