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要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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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要怎么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要怎么判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要怎么判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怎么构成

(一)行为内容

“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责任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法院要怎么判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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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危险物质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使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处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物质焚烧和使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或者将危险物质置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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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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