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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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

一、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

诉讼离婚对财产按照财产的情况,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和女方的利益来进行判决。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二、离婚都想要房子法院怎么判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在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是有确切的规定原则,这主要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综合的考虑到财产的具体状况,还有就是相关主体的一些情况。

对于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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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处理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再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外,股票、房产、个体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捅现,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经营能力,又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日渐增大。
2、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只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无法提高的审判效率。
3、登记时间与举行仪式时间不一致,使得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产生一定难度。
4、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取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5、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更大。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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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诉讼离婚对财产怎样判决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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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离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发生分歧, 现在法院已经宣判,但对此结果我们有异议,想问问离婚诉讼后财产分割判决不服,该如何上诉?
[律师回复]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要根据该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来处理:
  
1、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判决业已生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后财产分割判决不服,该如何上诉?相关内容的介绍,大家需要了解在生活中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如果遇到了类似的事情,才能更好的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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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离婚了,之前没有进行财产就走了。,那离婚未提财产分割诉讼还可以吗?能否解决呢?
[律师回复] 【财产分割】男方起诉离婚,诉求只要求离婚未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依职权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只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列举出来,另一方该这么办呢?律图律师按,在离婚案件中,我都会建议原告方在起诉时只列明登记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对登记在我方名下的财产不主动提出分割,这么做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少交纳诉讼费用。如果男方起诉离婚,诉求只要求离婚未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依职权判决分割?
律图律师认为在法院处理中,确实存在2个不同的观点。
第一做法,被告一方可以依法提出反诉,也要同时起诉立案,要求分割对方财产,这模样法院就可以依法处理了。如果没有这么做,法院以民事”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一方只提出部分财产分割,我就只处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至于被告提出还有其他财产,因原告没有提出,被告也没有反诉,法院没有权利审理。
第二种做法,夫妻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属于同一案件,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提出财产分割,法院应该全面进行审查,在法庭上询问夫妻双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查清,一并审理判决。因为婚姻纠纷案件系混合之诉,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因此,没有提起反诉的必要。在开庭审理时,对于原告未提出的财产,只要被告提出,经查证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作为诉的合并一并处理。
就律图律师而言,从避免当事人多次起诉来说,应该赞同第二种做法,目前上海地区的法院也确实是按照第二种做法来处理的,只要任何夫妻一方提出财产分割要求,法院都会询问夫妻全部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处理,如果不能查证的,暂时不予处理。因当事人举证不能,对争议财产无法查明的,法院对财产争议部分不予处理,但在离婚后当事人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割。
律图律师提醒,离婚时,法院会要求双方如实列明共同财产,以便查清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的双方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也有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权利,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时,应另行起诉,并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开庭审理。
上述是离婚未提财产分割诉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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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我老婆离婚因为她出轨了,但是她不同意,我想起诉,那个离婚诉讼判决离婚设计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
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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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表嫂要离婚了,但是他们又因为婚约财产而闹了起来。请问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对财产的不同意见应该要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一、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单独的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况)处理时一般比较简单,只要是在缔结婚姻时无法律依据而占有对方财产的,在双方解除婚约时,无权占有方应当予以返还。例如,男女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约时,除非赠与行为成立外,一方向对方索要的彩礼,一般应予返还。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情况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仅能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给付的财产是男方个人财产,接收的财产由女方个人独占有处分的,则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裁决处理。如果给付财产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接受财产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的,关于婚约财产的纠纷部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离婚诉讼中就婚约财产的纠纷部分不作实体处理,可告知当事人以婚约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在现实中,男女双方典礼与登记的时间一般都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法律条文应当作限制解释,该条文意思仅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又未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的。因为婚约财产本身就是男方依照民间风俗在订立婚约后,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女方的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并同居生活了,人们从意识上就认可双方已经结婚了。男方依照婚约给予女方的彩礼的目的(结婚)也就达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除非男女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未同居生活或者虽然同居生活因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0条中第(二)、
(三)情形),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登记后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后举行典礼仪式同居之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不能仅凭双方已登记的法律事实就简单地认定这时的彩礼就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按照彩礼的实际财产性质予以认定、处理。
三、对婚约财产的不同处理意见
婚约财产在现实案例中一般主要体现为彩礼、“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三金”这些物品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虽然价值较大,一般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为其购买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时承载了男方对女方的爱慕之情的感情因素,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爱慕之情的物质体现。故在审理案件时,除非男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女方强迫男方的意志而坚持索要,并超过男方的经济承担能力的情形,一般应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在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女方不应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纠纷,在实践中处理意见比较多,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某种裁判标准,若是男方完全自愿且不附任何条件的,属于赠与行为。若是男方迫于当地风俗及社会压力,主观上并非自愿而给付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公平为原则;以《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为法律依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当地风俗民情,尽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指返还彩礼请求权的时限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已结婚同居生活,彩礼所起的作用和要达到的目的已完成,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彩礼返还请求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也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
给付彩礼后,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结婚,在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男方给女方彩礼一般是分多次进行,如何确定彩礼返还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在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应当是从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因为从解除婚约时,彩礼对促成结婚不再起作用,婚约所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许这时一方的权利开始受到侵害;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在离婚时处理退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点应当是双方登记结婚时,因为双方登记结婚,婚约所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从这时已经实现。另外,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与普通诉讼时效二年相同。
诉讼离婚对财产分割谈不好,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吗
[律师回复]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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