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能不能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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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年终奖金能不能也算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年终奖金能不能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年终奖金能不能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年终金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年终奖也属于奖金或者工资,所以理所应当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可否约定夫妻财产?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婚内财产约定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在婚内如果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的,那么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都是由法律效力的,而且一旦开始生效那么双方都必须执行,是不能随便变更撤销的,如果要撤销变更的也是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的。

对于年终奖金能不能也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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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票的法律属性
(1)彩票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凭证,具有合同关系的法律凭证,能否中奖,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只是一种未来的期待利益,在条件未达成时,其价值处于零状态,不能代表任何财产去等价交换、流通、变卖、抵押。
(2)从彩票的本身属性来看,彩票是一种无记名的债券。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订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彩民能否获得资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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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一般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方基于共同出资而与另一方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彩票中奖取得奖金后,即使双方离婚,但彩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是不变的,所以作为共同出资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支付奖金的权利。而夫妻中一方取得奖金后,也应该分割一半的奖金给另一方。
在离婚前取得的中奖奖金如果双方对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相关知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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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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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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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或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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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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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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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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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协议离婚或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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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同关系终止,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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