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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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

一、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商标评审的类型有几种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三、申请商标评审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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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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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哪些情形
1、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2、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3、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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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哪些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哪些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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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怎么算侵犯商号权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在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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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构成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受贿罪的构成形式有哪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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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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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形式和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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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贿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受贿罪的构成形式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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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前不久申请了商标,但是好像出了意外,问问商标评审委员会 如何申请撤销呢?
[律师回复]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 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
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 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 众的;
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 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
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
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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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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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商标要拿去做评审了,需要写一份商标评审申请书,商标评审申请书格式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在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申请书(正文)类书式与旧书式相比最重要的修订之处,在于明确要求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正文中,明确填写其提出评审请求的法律依据。对于在商标评审实践中未填写法律依据或适用程序性条款错误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应当要求其进行补正。该处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目前,商标评审案件目录类书式一共有4种,分别是申请材料目录、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以及证据目录。关于申请材料目录,由于其是针对全部申请材料适用的目录,因此较之于证据目录更类似于一级目录。对于一份完备的商标评审新申请而言,申请材料目录也是其中必须提交的书式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商标评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漏交申请材料目录或是将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书(首页)装订顺序颠倒的问题。由于前者会直接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补正通知,后者会直接导致新申请无法立案,继而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原审程序无法因复审程序终止,因此需要引起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的特别注意。关于证据材料目录,由于其属于使用频率较高的目录,因此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也较多。在此笔者仅列举3个最具代表性的问题:第
一,在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因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商业秘密而导致证据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下,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也应当是一致的。即申请人不能仅在正本的证据目录中备注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其同样应当在副本的证据目录中对未提供给对方当事人的哪些证据属于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此外,在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正、副本的情况下,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当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材料的第一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样。第
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并非A4纸张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物证,如果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张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够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在证据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原件备查”。第
三,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书式,最主要的修订之处在于供勾选的案件类型的变化。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代理机构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委托书格式,而非商标局公布的委托书格式。第
二,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内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国外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但需要加盖代理机构章戳。第
三,如果商标评审申请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请人,那么代理机构可以仅以代表人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也可以将各共同申请人全部作为委托人提交委托书。第
四,如果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与原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的书面声明,以及与新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同时,变更商标代理关系的申请应当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书式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书式,修订之处在于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变化,即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关于该书式的适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第
一,申请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第
二,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体现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时应为特别授权,即“撤回商标评审申”。第
三,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第
四,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尚未收到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不须填写。第
五,申请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前申请撤案的,不会发生评审费用;当事人如果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受理之后申请撤案的,则会发生评审费用。第
六,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材料与申请变更商标代理关系材料一样,应以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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