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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强拆是可以实施的行为,前提一定要符合条件,只要被拆迁方所建造的房屋存在违建或者是建造的地方不符合规定,那么都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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