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要多加照顾的,即使是犯罪。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这些人在《刑法》理论中,应当包括在一般刑事责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中。
1、关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十九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人员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所以在刑事处罚上给予了保护。
2、关于肢体残疾,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致。
3、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四种,其中一类即是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但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智力低下协会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或者是那些虽然是成年人,但是经过医学鉴定,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残疾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之中,若是辩护律师以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为由,提出希望能够免除刑罚请求的,法院会聘请专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怎样确定残疾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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