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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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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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哪些?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单位单位调解委员会解决,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劳动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解决外,有三种解决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途径是并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当事人可以在三种途径中任意作出选择。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规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况且,该条并未否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比较大的,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话,就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就意味着有一些程序是属于仲裁前置的程序。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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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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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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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嗣后,双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是作出相应的决定还是不予处理该申请。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该类纠纷未先仲裁,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并作出了确认有效的决定,那该调解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了,这就会背离了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则有待《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规定了人民调解调整的对象是“民间纠纷”。但是“民间纠纷”在我国法律上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纠纷类型很多,这就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就会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难以区分,三类调解之间的效力也难以确定。这将会给基层的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混乱。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有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能与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确认此类协议时,应做出确认无效的决定,而不能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否则当事人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误解。同时,如果存在无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比如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则应该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此,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果上笔者觉得应该有三类处理结果:有效、无效、不予确认。该法同时应该对此适用的条件、范围做出细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给一方当事人启动程序造成麻烦。依照现规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申请,确认程序就启动不了,这就会造成先前做的调解工作白做的困境,当事人只能通过提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若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又就该纠纷向,此时法官应该认真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有效,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申请司法确认,保证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则就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中的作用。为了能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做出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尽可能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防止出现“调成亦无果”的尴尬情况,造成社会成本增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调解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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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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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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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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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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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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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爸爸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砸伤了比较严重,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拖拉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已经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调解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一般在2月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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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调解、仲裁、诉讼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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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
一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常常需要把某些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外国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外国执行。但由于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资料等行为,前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域外送达和取证就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的司法协助,指两国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学者把司法协助分成广义的司法协助和狭义的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指诉讼程序方面所有的合作事项,既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也包括对外国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行为。本节专门对特殊的司法协助进行论述。
由上可见,互相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
(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和外国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都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之一:
1.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已与几十个国家订立的包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条约,大都包括了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判决的内容。我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本国法律承认或者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2.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间在互利互益基础上对某种特许或者的相互交换,给予对方以方便的条件。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在事实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将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根据和条件之一。
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9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的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司法协助的,我国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田纳西州对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进口商)曾经向东莞市中级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请求书认为,“尽管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间仍然有双方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执行被告方即东莞土产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进口商人造成的损失,中国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尚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也没有双方互惠关系。
虽然互惠关系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书面承诺的,但国家之间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就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的程序灵活性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者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就一律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会对我国市场信用或者本国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近些年来,国际上有些国家也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对与财产有关的案件,才要求存在互惠关系,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外国判决(主要是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要求互惠。匈牙利及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797条关于承认判决的条件中,也没考虑到互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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