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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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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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手术的医疗事故包括术前方案错误、术中操作不当、术后为及时跟进等,受害者对手术的方案和结果有争议,需要到医疗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手术存在过错可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要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要怎么判断手术医疗事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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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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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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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认定医院手术的过错造成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术前判断的过错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
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
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
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3)麻醉管理不当:
①、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②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
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
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
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
⑥缺
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
⑦全麻因改变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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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失,医院是否有义务赔偿医疗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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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手术医疗过错
1、术前判断的过错。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1)手术部位选择错误(2)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3)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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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未造成损害,医疗过错赔偿,医疗责任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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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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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1、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2、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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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造成伤害的医院是否有责任?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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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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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美手术失败怎么办
这种情况建议先和医疗机构协商处理,如果和医疗机构无法协商或者不愿意协商处理,患者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若确认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要对医美手术的失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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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失,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医疗过错没造成损害, 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一、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差错和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三)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四)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
二、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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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美手术失败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因医疗过失造成医美手术失败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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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过错要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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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差错是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⑴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⑵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⑶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⑷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医疗技术事故名词解释,医疗技术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1.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所致的事故 处理各种伤病须仰赖于运用丰富的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本书所收集的医疗事故中不少属于这方面的欠缺所造成。 (1)专业知识不足而致诊断错误 大多数内外科常见疾病,如能认真地运用专业知识与常规检查方法,基本上可以作出正确诊断。反之,则可引起错误的诊断,例如: 一例阵发性头痛伴喷射性呕吐、嗜睡、昏倒患者。体检神志模糊,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根据这些症候,至少应考虑中枢神经器质性病变。但却错误地被诊断为反应性抑郁症。尸解证实为脑肿瘤。 一例畏寒、发热、痰中带血丝患者。检查血中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均明显增高。按理应首先考虑呼吸道急性炎症,尤其是之可能。但却仅凭血中见查疟原虫而诊断为疟疾加以治疗。尸解证实为大叶性肝炎。其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临床医师忽略了一条原则,即各种检查结果均须结合临床表现,辨别其真伪,决定其诊断价值。 一例经胃镜证实为胃癌的患者,某日突然上腹痛,局部有压产痛及肌卫,体温升高达39℃。据此,本例为癌症所致胃穿孔,并引起腹膜炎的表现已相当明显。但仍错误地按胆道感染处理。尸解证实为胃穿孔。 一例从高处摔下的患者。检查颧骨骨折,腹肌稍有抵抗,叩诊呈浊音,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乃行颧骨骨折复位手术。术中心博骤停,立即开胸按压心脏,发现腹部膨隆。再开腹探查,见脾破裂2处,腹腔大量积血,死于出血性休克。本例虽然在 术前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但有腹肌抵抗及叩诊呈浊音。对于一个有从高处摔下的外伤史和腹部有阳性体征者,应该高度怀疑内脏伤,不应仅满足于腹腔一点穿刺,而应作多点穿刺,借以确定腹部阳性体征有无意义。因为内脏损伤是需要紧急处理的致使性问题,而颧骨骨折,则稍晚处理亦无妨。 (2)基础理论知识不足而致错误处理 临床上处理伤病,须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忽视这一点,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例头痛,两侧视神经水肿患者。腰椎穿刺,脑脊液压力甚高呈喷射状涌出,放出脑脊液12ml。穿刺后6小时,神志不清,尿失禁,死亡。尸解证实为脑疝。本例在腰穿前,颅压增高的征象已甚明显。对这种患者如果必须做腰穿时,应十分小心,放出脑脊液时宜慢宜少,以免发生脑疝。 一例上腹痛、呕血患者。血红蛋白56g/L( 5.6k/dl)。入院12小时内输入晶体液 2020ml,未输血及血浆。24小时后死于肺水肿及脑水肿。本例死亡,可能与晶体液输入过多过快及血浆胶体渗透压过低有关。 2.基本操作技术不熟练而致的严重后果 外科手术或各种器械检查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严重后果,而基本功不扎实则是重要的原因,例如: 一例肝包囊虫病患乾,手术切除包囊,分离冠状韧带时,损伤左肝静脉,引起出血过多死亡。 一例上臂骨骨折病人去除钢板螺丝钉,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症候。3天后行桡神经探查术,发现桡神经已完全离断。本例显然是在术中伤及桡神经而未察觉。 一例行筛窦刮除术患者,撕脱两侧筛板,引起颅内感染及海绵窦血栓性静脉炎而死亡。 一例食管癌患者,施行食管内镜检查取活组织,结果食管穿孔,列于纵隔气肿。 一例患者作乙状肠镜检查时,穿破肠管。 3.知识面太窄,误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一例肾病患者用志氮芥治疗,因无药改用氮芥治疗,但却仍按氧氮芥剂量给药,结果因用量过大引起骨髓严重抑制死亡。 4.新技术掌握不熟练而致病人死亡 一例血液透析患者,透析中发生透析膜破裂漏血。操作者停机关闭负压泵,使未经消毒处理的透析液经破裂的透析膜进入血液一侧,片刻后又启动机器,以致已经混有透析液的血液进入全身循环,引起严重反应死亡。 5.临床经验不足而致的判断与处理错误 一例手指伤伴骨折病人,手术前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清创术后8天,右侧嚼肌有紧缩感。次日伤口轻度肿胀,颈后疼痛,疑为落枕,而行按摩治疗。术后10天,颈项出现抵抗,始疑为破伤风。破伤风的早期症候包括喉肌和嚼肌痉挛所致的一系列发音、吞咽、咀嚼等功能障碍,嚼肌紧张感亦早期症状之一。 一例左肱骨髁上骨折患者,复位后用后石膏托固定。术后数小时疼痛上止。次日晨左手活动受限和感觉障碍,此时始考虑为缺血性挛缩,虽经去除石膏托,终因缺血时间太长而残废。本例如能在病人上石膏托后出现疼痛时即予及时去除石膏托,当不致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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