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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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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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1、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2、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
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有谁承担?

一、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

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二、什么叫过错责任

我国医疗事故采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三、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目前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双方来说是最公平的,不管是医院还是受害人自己,如果医疗事故是由医院的不负责任或者是违规操作造成的,那么医院就要承担医疗过错二次手术费及产生的其他后果,如果是由当事人自己不服从医生安排,那么则有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当我们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应当听从医院的安排,不可任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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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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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五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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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医疗事故鉴定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通常会选择医疗事故抗辩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人民审判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患者应重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认真准备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的陈述意见。由于市级医学会的专家毕竟与各家医院都或多或少有这样那样的关系,至少是当地的同行,不好轻易得罪人。因此,在准备陈述意见时一定要对照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将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进行剖析,向专家鉴定组明确指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结合病历资料加以指证,并提供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或诊疗规范的依据,以供鉴定专家判断。
2、科学对待鉴定结论,认真分析鉴定报告中的分析意见,作好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有失真的可能,并不当然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和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鉴定结论作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医事法学质证将直接影响人民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结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质证的关键。鉴定报告作出后,患方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对该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应当持一个科学的态度对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关键点并不在于最终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应当从民事侵权构成的角度来作出一个全面的理解与认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人民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医疗事故时的质证。如果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那么相对来讲要简单的多,因为过错与因果关系都已经明确了,只要考虑损害结果与医疗事故等级是否对应以及医方的责任程度认定是否得当,如医疗事故等级明显与实际损害结果不符,或认定医方的责任程度明显与事实不符,那么患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来予以反驳,有必要时申请就该事项进行补充鉴定。
(3)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又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医方存在的过错、不足、缺陷等,仅以无因果关系或无直接因果关系来予以否定,那么患方应当从医事法学及逻辑学的角度来证明和演绎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对于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明确这并非完全排除了因果关系,而构成侵权并非一定要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有医疗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的、一定的或其他类型的因果关系,侵权就能够成立,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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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医疗纠纷谁拿钱进行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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