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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应当进行审查
(二)开庭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以及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三)审理
仲裁庭在正式审理之前,应首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结案。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四)裁决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够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在审理后、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劳动者在蒙受经济损失的时候是能够在劳动仲裁期间向单位要求支付单位予以补偿的,但是劳动者应该在离职的时候保存好工资发放的凭证,工牌,工作服以及自己在单位工作时的同事的证言。这些都能够在仲裁的时候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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