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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主体要件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金融机构或者是在金融机构就职的工作人员,收到他人提出的贷款请求时,需要依法审核对方是否满足贷款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不得违规向其发放贷款,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至于此罪名成立,是否会被量刑,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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