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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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其实如果要进行财产的分割,也不需要进行公证,不公证只要是有双方签字的协议,并且这个协议是合法的,它就是属于有效的,但如果双方想要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公证的效率会更高。公证的资料就是双方的相关身份证明,如果委托别人办理的,需要有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还有委托代理书,然后要把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带上。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

对于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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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带上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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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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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去哪办理
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动产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动产与不动产均有的以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四、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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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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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和她老公要协议离婚了,涉及到财产分割,但是几经波折,对于财产分割这件事折腾了好久。那么协议离婚财产从新分割需要注意什么,我们急得焦头烂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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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显然,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和权属不明确的财产不能列如分割范围。怎么认定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权属明确的财产呢?我们在认定遗产时,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须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同时,对遗产中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 建议大家在办证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我们在办理上列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共有与合法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是否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否合法,有无共有人,如有共有人,是否先行分割。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
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协议人之所以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此,协议人是非常重视自己获益的质量和数量的。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在公证时务中,经常遇到房屋遗产面积本身很小,但若干继承人都自愿继承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说被继承人遗留遗产的种类比较多,如房产若干,存款若干,那么,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坚持何种原则?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这一点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若宣告失踪一直未被法院撤消,且又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活动,作为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充分考虑到协议人的利益,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格审查。同时,公证员在笔录中应认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若分割的财产权转移须登记时,也应在遗产分割协议中予以明确变更登记的责任、时间等,为此来达到真正预防纠纷、减少司法压力的目的。现在你应该清楚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流程注意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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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1、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款。2、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3、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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