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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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国家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必须要根据犯罪事实去量刑,所以,在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情况下,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法院量刑时也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如何量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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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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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减刑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减刑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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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减刑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减刑需要满足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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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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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这些均可以被我国刑法中行赔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故无必要具体规定。此外,《公约》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这显然较《公约》的规定为窄。伴随着实践中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贿赂范围即“财物说”已经受到动摇,有观点认为应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更有观点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招工转干、提级晋升、安排出国留学、吃喝玩乐、等非财产性利益。此外,我国其他法律中并未将贿赂范围局限于财物,扩大贿赂内容也是我国法制协调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具体明确了贿赂的内容,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响应《公约》的要求,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纳入进来。
主体要件
《反公约》第26条系统规定了法人责任,即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根据《反公约》的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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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减刑,减刑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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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二、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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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拘役能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二、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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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减人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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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减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二、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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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可以减刑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是《刑法》关于拘役制度及其减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符合减刑条件的,还是可以减刑的。 减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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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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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和丈夫结婚好几年了但是一直没有孩子想要收养一个孩子 听说现在中国儿童收养比例锐减 想问下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小孩,要收养小孩,则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
据了解,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3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二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只要满足相关的收养条件时可以的
以上是对听说中国儿童收养比例锐减 想问下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的解答
构成脱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脱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改造场所主要指、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满足什么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满足什么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满足哪些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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