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诺言,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双方在离婚之时,其中一方在离婚之前就把其中一部分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或者是隐藏起来,这时候法院在对双方离婚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财产也分割完毕,双方正式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才发现对方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是能够请求法院这部分财产进行再处置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夫妻双方先自主协商,可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只要能够达成一致,原则上法律均不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达成了共识的,可以订立离婚协议书,并依法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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