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赔偿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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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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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待遇赔偿范围问题带来帮助。
工伤待遇赔偿范围

1、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写要求执行工伤赔偿的起诉状的中,需要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明确工伤的鉴定等级以及相关的医疗凭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待遇赔偿范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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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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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报范围是什么?
工伤待遇申报范围是在工作期间遭遇了工伤事故后,都是可以进行工伤待遇申报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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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同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公司要给他一笔补偿,同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 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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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的一个亲戚的儿子在个工地上面上班的时候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是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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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
工伤待遇仲裁管辖范围是行政区域内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然的如果说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所受理的一些劳动方面争议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对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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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想问一下工伤待遇审核科工作职责范围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需要申请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岗位职责(一)工伤事故登记(受理岗)负责登记企业申报的工伤事故(二)工伤参保认定(受理岗、复核岗)
1、负责审核办理工伤认定的职工是否参保缴费,是否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
2、审核参保企业是否按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欠缴工伤保险费;
3、确认并填写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
(三)工伤待遇初审(受理岗、复核岗)
1、负责审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提供的《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嘱单、身份证复印件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参保企业是否按时按规定申报工伤保险费;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审核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的死亡补助费、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并录入数据;
4、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审核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并录入系统;
5、准确及时向财务科和中心领导报送当月的工伤报销费用和按月发放的工伤待遇报表;
6、负责装订当月的工伤业务档案。
二、国有企业职工托管(受理岗、复核岗)(一)审核托管职工是否符合托管条件;(二)根据政府会议纪要确定托管企业的托管基准日;
(三)核定托管职工到达退休的年龄;
(四)根据托管文件规定计算托管职工的各项托管费用;
(五)负责将托管企业报送的托管职工资料录入电脑,并装订成册;
(六)负责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托管参保职工生活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七)装订当月新增托管企业的托管资料。
三、工伤保险费结算(受理岗、复核岗)(一)负责审核办理社保登记注销的企业(2007年6月以前)工伤保险费结算工作,对欠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出具欠款通知书;(二)负责办理参保单位经结算后多缴工伤保险费的退款手续。
四、工伤保险退票处理(受理岗、复核岗)(一)根据财务科提供的工伤保险退票单位信息材料,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更改错误的户名、帐号资料;(二)对已办理好户名、帐号变更手续的参保单位,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退票。
五、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受理岗、复核岗)(一)负责受理审核地税传递的缴费人参保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给予审批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定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费率。
(四)负责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复核并审批。
(五)负责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材料交养老关系科归档。
六、参保单位变更、注销(受理岗、复核岗)(一)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1、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包括:单位名称、法人、单位地址等项目变更的有《社会保险登记项目变更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变更银行名称和帐号的有《参保企业帐号变更表》、缴费税单复印件。
2、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变更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3、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二)参保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1、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信息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2、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变更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3、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三)参保单位注销
1、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包括:《工伤保险注销结算表》、《注销申请报告》、《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地税涉税服务受理通知书》(或《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受理事项材料补正通知书》)和欠款补缴的发票或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2、报送中心领导审批。
3、负责根据初审通过的注销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注销审批。
4、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七、参保单位职工增加、减少手续(受理岗、复核岗)(一)参保单位职工增加
1、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在窗口报送的《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是否填写完整。
2、负责根据《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在核心平台上对参保职工进行参保登记录入并审批。
3、负责对参保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的职工增加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参保登记审批。
4、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二)参保单位职工减少
1、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在窗口报送的《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是否填写完整。
2、负责根据《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在核心平台上对参保职工进行减员并审批。
3、负责对参保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的职工减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参保职工减员审批。
4、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八、参保人员变更(受理岗、复核岗)(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1、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包括:《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和姓名差错更正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错误的个人账户对帐单、户籍证明。
2、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变更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3、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二)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变更
1、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信息变更材料是否齐全。
2、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变更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3、负责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
1、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填报《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
2、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变更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3、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九、参保单位多收工伤保险费冲账(受理岗、复核岗)(一)负责受理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包括:《参保职工多收工伤保险费冲账申请表》、《冲账申请报告》;(二)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冲账申请原因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报送中心领导审批;
(四)负责将已经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在核心平台上进行录入并审批;
(五)负责将业务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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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是否属于工伤待遇范围?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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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想问一下今年无锡工伤待遇是否有提高范围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住院了,需要申请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级别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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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是工伤医疗费的话,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具体要看工伤待遇纠纷是和公司还是和当地的社保机构。和社保机构之间引发的争议是直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对老工伤员工不负责任的话是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过老工伤的保险待遇要根据本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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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哥哥在单位上受伤了,被认定为工伤,我想咨询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  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  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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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报销范围是什么?
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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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大爷是一个普通工人,他在一次车间造作中失误了,然后造成了伤残,做了一次工伤认定,他当时是属于二级伤残,但是没过多久他的病情又严重了,他想做一个二次鉴定,我想问问如果做工伤二次鉴定待遇还属于工伤范围吗?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所以说不用担心,做工伤二次鉴定待遇仍然属于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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