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拆迁补偿的土地上能否再建房屋?
1、已经拆迁补偿的土地上不一定再建房屋
拆迁必须要发布公告。拆迁公告是政府部门征地的权力来源之一,目的是将拆迁批文送达被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此地正式开始征收拆迁。在拆迁批文未进行公告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并继续使用,在拆迁公告作出后应当给予补偿。通常来说,政府可以决定征收回来土地的用途。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1、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由相关国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能有拆迁方、也有可能由被拆迁方来举证。
1、行为违法,拆迁方举证。
被拆迁人认为有关人员的拆迁行为违法,一般而言是由拆迁方来举证。比如,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而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强拆行为没有存在违法行为。
这样设置的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所做的行为如果不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因此信息闭塞,在举证责任上很难举证,而拆迁方内部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相对方便,更具有举证的能力。被拆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一定要看对方是否有证、签协议的时候要保留一份、不要随意签字、证件原件不能轻易交出等。
2、程序违法,被拆迁人举证。
虽然拆迁方应当为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但也并不是拆迁方要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被拆迁人在拆迁程序上认为拆迁方存在违法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被拆迁人要证明起诉确实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在要求拆迁方补偿时要证明其实际损失等等。
因此需要被拆迁人注意,发生拆迁后,对于可以前期准备的材料、证件证明和拆迁过程中的事实行为进行有意识地留证。
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土地通常也会被征收。土地被收回后,需要用于既定的用途,至于已经拆迁补偿的土地上能否再建房屋,需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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