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赔偿义务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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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地死亡赔偿义务人是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工地死亡赔偿义务人是谁?

1、在工地上出了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或者施工者负责。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工地工伤事故劳动者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2)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其他。

职员若是在工地上工作期间死亡,那么工地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最高为二十五年。当然,具体的赔偿年限,需要结合死者的年龄来确定,赔偿费用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等因素有关。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工地死亡赔偿义务人是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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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生义务帮工驾车致人死亡责任在谁问题解答如下,
一、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是不取报酬的,是一种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况来帮忙的助人为乐行为。而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
二、义务帮工人致害责任性质上是替代责任,即被帮工人并非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他之所以要担责是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加限制与约束,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帮工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实生活中,与这种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没有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出事,往往因约定不明确而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既伤了和气,又失了信誉,导致朋友反目,“老死不相往来”。中国有句古话,叫“亲兄弟,明算账”,所以在帮工的同时,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和具体的约定,这样,一旦出事对谁都好交代,不至于朋友之间“翻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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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要是那个借钱的人死了,他留下的财产就会被别人继承。那时候,这个继承者就要用他继承到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去还债。如果这些财产不够还所有的债,那继承者也可以选择只还那些在他继承的财产范围内的债务,除非他自己愿意多还点。当然,如果继承者不想继承这个财产,那他也就不用管这个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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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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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通常可以起诉其继承人。在起诉时,需要确定债务人的遗产,并由继承人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的责任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在起诉之前,债权人应该了解债务人的遗产和继承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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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需以其价值为限偿还逝者在世时的法定税费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依法只偿还至遗产耗尽为止,除非自愿承担额外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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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今天跟大家分享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丧葬费是指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所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赔偿项目虽然有实际花费,但不按实际支出来计算,而是依法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跟死者的年龄、性别、户籍是没有太大关系的。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例如2020年某天,在北京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案在北京某立案,那么丧葬应依据2017年度的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北京统计局的发布,2017年度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八千四百六十七元(8467元),那么本案中丧葬费应为八千四百六十七元乘以6个月,即为五万零八百零二元整(50802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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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仅以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度,来负担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清偿义务。若遗产的实际价值尚无法充分满足清偿债务需求时,继承人有权选择暂不对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进行清偿,除非他们主动提出愿意代为偿还。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税费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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