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具体是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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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前财产具体是指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婚前财产具体是指哪些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如工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继承的房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三)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当然,贵重物品除外如钻戒等高价值的饰品;

(四)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尚未发表的文章;

(五)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如婚前财产的书面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约定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旦离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避免产生相关的纠纷,但是现在生活,人们的投资和收益方式越来越多,因此,在约定和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前,最好还是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完善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的效力被相关国家机关认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婚前的财产借出去时,申请公证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会向申请人发给公证书。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婚前财产具体是指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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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内容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离婚了,不知道怎么打官司。
[律师回复]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类案件时,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围绕第一章中所述案由展开,在此选列以下几类最为典型的诉讼请求。
1、婚姻关系类。
婚姻关系的终结,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最基础的诉讼请求。对应不同的婚姻状况,这部分诉讼请求分别体现为:确认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解除婚姻关系;解除事实婚姻;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等。
2、子女抚养类。
有关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子女抚养类诉讼请求,主要体现为:子女跟随夫妻一方生活;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抚养权、监护权的变更及探望权的行使。
3、财产分割类。
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情形最为复杂、夫妻双方争议较大。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对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4、损害赔偿类。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且由于此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过错一般指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情形的。损害赔偿类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基于原告方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一般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多考虑其份额,或者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诉讼中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可能包括:返还彩礼;分家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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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被告人指的谁?
财产分割被告人指的是诉讼方指控的当事人,涉及到财产分割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诉讼请求来认定被告方,但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财产分割矛盾纠纷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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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属于婚前财产。聘金指的具体该是那些?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聘金,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古代在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见: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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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指定继承要公证吗
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的话是不需要公证的,如果指定继承人,就需要立遗嘱,立遗嘱的方法很多,有没有公证书都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指定一位或数位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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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属于婚前财产。聘金指的具体该是那些?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聘金,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古代在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见: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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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什么是属于婚前财产。聘金指的具体该是那些?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聘金,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古代在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见:
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请问一下关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开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对此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实际上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就现实而言,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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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前签的租赁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体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和不定期租赁。对于出租人在约定的方法或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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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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