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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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完全可以约定一下财产的分割情况。但是还是需要建议大家注意的就是婚内的财产协议是否是会发生法律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况来作出判断,如果内容本身就属于非法的话,那么肯定是不能够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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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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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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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作出约定,并按约定内处理夫妻财产的制度。夫妻一旦约定财产制后就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满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什么
1、约定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须有其它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双方无争议。
2、约定内容:双方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方式、原则等。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
3、效力:婚前财产要求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即要求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能自愿平等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财产约定只要不规避法律(如以婚前财产约定为形式,以恶意逃债实质),约定一经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约双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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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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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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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竞业限制协议有无效期内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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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参与,但它是以平等身份主体缔结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该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受到《合同法》的支配与保护。因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达,其合同双方即合同相对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最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上讲是有特殊要求的,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有效的缔约、履约能力以及签署合同的有效主体资格,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此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本拆迁人被认定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其监护人并未对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追认,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拆迁中虽然最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但由于经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对当事人已经发生并完成的行为认定无效的可能性很小,当事人会承担着极大的败诉风险。建议大家尽量谨慎,不要等到签订后再去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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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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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如何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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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婚前协议书涉及离婚无效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协议书内容会约定家务分工、生活费该付多少、自由处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约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罚多少钱等。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例如在契约中规定“双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无条件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各位准新人们在签下契约之后要记得双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最好是能公证后再交由第三者一份更为安全,但签订后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呢?若是经由上述流程,这份契约当然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没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大家要特别注意的! 其实,准新人们也不必为了是否签订一纸婚前协议书而烦恼不已。婚前协议书能让双方在基本问题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两口在进入婚姻之际,双方应该都要用心共同经营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俩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态才能好好解决后续问题。这样的心态应该比婚前协议更为重要! 2、另类“婚前协议”部分内容具法律效力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也已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离婚协议中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结婚离婚,总是人生大事。当婚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走到尽头不得不离婚时,打的欠条是否有效呢?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
按照法律依据,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提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为此, 提示大家,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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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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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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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依据,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向对方书写欠条后,便对对方形成了债务关系,当其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欠条向提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为此, 提示大家,不要随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实债务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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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生了孩子后换上产后抑郁症,现在都过去了2年了,孩子都2岁了,她的病情反而越来越严重了,常常情绪失控把孩子吓的够呛,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孩子有个健康的家庭环境打算协议离婚,就是不知道行不行,所以问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呢?求解!
[律师回复] 离婚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我提出离婚,双方就结束,婚前财产就直接全部为男方所有,孩子也归他管。这种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吗?
[律师回复] 什么样的离婚会被判定为无效离婚的呢?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的几个条件
一、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借助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恶意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将视为离婚无效,法院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二、男女一方受到威胁、欺诈的非自愿离婚,会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并且是自己自愿的。本条的意思是: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将视为离婚无效。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
本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女方提出离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即使是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这样的离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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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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