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按结贷款可能被拒绝?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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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哪些情况下按结贷款可能被拒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哪些情况下按结贷款可能被拒绝?

1、借款者的年龄

通常银行对借款人的年龄限制是18-65岁,如果借款人的年龄是50-60岁,此时申请贷款就有可能被拒绝,因为银行通常会认为,这个年龄段的用户收入能力有所下降,同时面临一定的身体健康问题的概率较大,银行将会承担较高的风险。

2、提供虚假材料

银行贷款一般需要申请人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平,部分收入不足的申请人可能会通过造假的方式获得贷款,如果购房者提供的收入证明不实,或者被银行发现材料存在造假,即使其他资料没有问题,也有可能被认为存在主观恶意,也是会拒贷的。

3、购买二手房的房龄较大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也会对所购房屋的房龄有要求,一般是20-25年,可以说,房龄越短,贷款越容易,申请贷款的额度也越高,部分房屋的房龄太大,则有可能被拒贷。

4、借款人从事行业

银行审批贷款也会比较关注大家的职业,比如事业单位和国企员工,以及部分高收入的民营企业,贷款申请更容易通过。而没有稳定职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收入不能保持稳定的人群,获得贷款的难度更高。

5、征信查询记录过多

如果申请人的在近期的征信查询记录过多,并且很多都是贷款机构的查询,那么说明用户非常缺钱,还款能力有待观察,这样的信息可能对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造成负面影响。

所以按揭贷款被拒绝,但是还在合同期之内,是否算违约就要看这个按揭贷款的这一方,他的所有审核资料是否已经通过,如果是因为他的审核资料没有通过,那就是他自己的原因,就不能够算是违约,但如果是因为资料已经通过了之后才被拒绝的,那肯定是属于违约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哪些情况下按结贷款可能被拒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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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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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领导因为涉嫌一起经济案件被告了,但是现在法庭拒绝他的辩护,请问一下刑事诉讼拒绝辩护的情况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这几条规定的具体关系是:《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和第165条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解释》36条规定的是强制辩护。为了便于理解和讲解,下面列出这几条的具体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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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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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现在想要拒绝作证,因为我前几天在逛街的时候亲眼目睹了一个打人事件的发生,可是他们现在就因为打官司请我去作证,我就不想要去,那个证人是否有权拒绝作证 啊?
[律师回复] 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什么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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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1、没有经过购房者认可,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的。2、经过检验,交易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3、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但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4、开发商延期交房,在购房者合理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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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情况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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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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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拒绝赡养老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免除。
案例
一: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60 多岁的何婆婆育有4个儿子,均已成家。,其丈夫去世后,何婆婆的4个儿子协商每人每年给其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其中3个儿子都按约履行了义务,只有次子刘某某以自己幼时被送至亲戚家中至长大,父母没有抚养过他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何婆婆将次子刘某某诉至。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刘某某与其兄弟间协商每年给何婆婆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何婆婆的意愿,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支持了何婆婆的诉请,判决被告刘某某立即将粮物和现金交与何婆婆。
法官解读: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案例
二:外嫁女儿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某、郑某某这对老年夫妻有一个女儿李某,李某出嫁后无固定经济收入,对父母的赡养,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经外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生活困难的李某某、郑某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郑某某现已年老,又无收入来源,被告李某作为子女负有在经济上接济,生活上直接照顾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仅是逃避法定义务,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以改正,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郑某某赡养费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读: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案例
三:分不到家产,是否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危某某夫妇一直住在海龙镇某村,二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给了4个儿子,其目的是让4个儿子轮流赡养,现二老年岁已高,房间搬来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间房屋居住。
而老四在二老的房屋上加盖了一层,辩称:“房子是我建的,不是父母的房子”,不愿意归还,导致二老无房居住。其他三个儿子则以二老没有分家、分地为借口,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二老请求责令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归还住房。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4个儿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各100元,每年稻谷收割后一个月内向二老提供稻谷各250斤;判决老四将其一楼面向房屋右侧起的
第一通间和第二通间的前半部分交付给二老居住。
法官解读:“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案例
四:子女再多也要分摊赡养扶助义务
李某某、邹某某夫妇二人年纪较大,加上眼睛的视力问题,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年老多病,需经常花费医疗。育有的5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但很少顾及二老的起居,未尽赡养义务,对二老经常不管不问,二老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他们更是避之不及。为此,二老曾多次寻求村委会、镇政府的帮助,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气之下二老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二老年迈且生活困难,作为二老的5个子女,对二老均具有赡养义务,同时结合二老当地生活水平、日常用药等开支以及5个子女的经济收入状况,应由5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和分摊日常医疗费,判决每人每月各自分摊二老生活费和日常医疗费用300元。
法官解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业主拒绝收房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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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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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传唤可以拒绝?
在执法人员进行传唤的时候,作为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拒绝,不管是什么理由的情况之下,公民是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但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传唤的时候就需要有传唤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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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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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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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嫁女儿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某、郑某某这对老年夫妻有一个女儿李某,李某出嫁后无固定经济收入,对父母的赡养,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经外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生活困难的李某某、郑某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郑某某现已年老,又无收入来源,被告李某作为子女负有在经济上接济,生活上直接照顾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仅是逃避法定义务,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以改正,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郑某某赡养费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读: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案例
三:分不到家产,是否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危某某夫妇一直住在海龙镇某村,二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给了4个儿子,其目的是让4个儿子轮流赡养,现二老年岁已高,房间搬来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间房屋居住。
而老四在二老的房屋上加盖了一层,辩称:“房子是我建的,不是父母的房子”,不愿意归还,导致二老无房居住。其他三个儿子则以二老没有分家、分地为借口,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二老请求责令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归还住房。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4个儿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各100元,每年稻谷收割后一个月内向二老提供稻谷各250斤;判决老四将其一楼面向房屋右侧起的
第一通间和第二通间的前半部分交付给二老居住。
法官解读:“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案例
四:子女再多也要分摊赡养扶助义务
李某某、邹某某夫妇二人年纪较大,加上眼睛的视力问题,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年老多病,需经常花费医疗。育有的5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但很少顾及二老的起居,未尽赡养义务,对二老经常不管不问,二老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他们更是避之不及。为此,二老曾多次寻求村委会、镇政府的帮助,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气之下二老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二老年迈且生活困难,作为二老的5个子女,对二老均具有赡养义务,同时结合二老当地生活水平、日常用药等开支以及5个子女的经济收入状况,应由5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和分摊日常医疗费,判决每人每月各自分摊二老生活费和日常医疗费用300元。
法官解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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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赡养义务的人可以拒绝赡养。有赡养义务的人任何情况都要进行赡养。《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哪些情况下业主不能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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