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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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

医美手术失败的鉴定标准是非常主观的,在发生之后,最好当事人和医院进行协商解决,但若是不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是向法院提起进行诉讼。如果造成医疗过失的话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来确认赔偿事宜。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医美失败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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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那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
第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 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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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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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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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
(五)、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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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可能会构成刑事责任。你要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就是造成患者当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遭到严重损害的。那可能就会构成犯罪,医生及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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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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