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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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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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5、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是可以解除的,但在解除时也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只要不造成对方的利益受损,那么就不会引起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好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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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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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类型
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争议属民事法律纠葛,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协商是理想途径,无法达成共识时可申请调解或仲裁。若合同无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临时仲裁协议,可将纠纷提交至司法部门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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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瑕疵型
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2. 质量瑕疵型的对策
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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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逾期交房、一房二卖等违约行为后,却拒绝承担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或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的常见纠纷究竟有哪些呢,而又该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呢?
[律师回复]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纠纷,对于商品房的买受人而言,在发生质量纠纷时,应根据质量纠纷的不同类型,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违约责任。目前,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存在的质量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的分类
  
1、主体结构质量纠纷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种负载,如:地基、承重墙,以及其他对房屋主体起到支撑作用的构架等。房屋主体结构在商品房的建造中是起到主要支撑性作用的,一旦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其将直接威胁到商品房买受人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法律对主体结构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开发商承担更严格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者在交付使用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两种情况。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主要是指虽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房屋建筑的其他部分或附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区别于一般的房屋质量瑕疵,已经严重影响到商品房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但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并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生活经验法则来进行认定。笔者认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质量问题的认定,应当从质量瑕疵的可修复度上来考察,若出现的质量瑕疵无法修复或者经过多次修复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就应当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纠纷。
  
3、一般质量瑕疵纠纷
  商品房买卖质量纠纷中,主要就是一般质量瑕疵纠纷。一般质量瑕疵纠纷,是指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过修复可以重新使用,不会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房屋渗漏、内墙裂缝、外墙漏水、墙面脱落、密闭性差、管道安装缺陷漏水、门窗质量不合格等等。对于一般质量瑕疵纠纷,有些是外在的明显瑕疵,商品房买受人在交接验收房屋时就能发现,而有些是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可能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或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因此,商品房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检验,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而对于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在发现后要及时在质量保修期内提出,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二、对于商品房不同质量纠纷的处理
  
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时,或者因房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时,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经过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一般是不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于经过买受人通知,开发商仍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买受人还可以自行进行修复,支付的修复费用或修复期间的租房、误工等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产品责任纠纷主要有: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即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实施使产品流通的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至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三、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由销售或运输者、仓储者负责。这一抗辩事由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外部责任,即受害者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而生产者仍应赔偿,然后再向最终的责任者追偿。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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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产权方面问题注意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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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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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关于交房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开发商迟延交付 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而发生违约行为,产生纠纷,是商品房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二、购房者迟延接收房屋 开发商在完成房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应该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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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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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有哪些类型
房地产中介纠纷可提交至中介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局、工商所或房地产管理局解决。商事局将在七个工作日内调解并告知结果。若调解无果,则按合同仲裁条款交由第三方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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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买卖纠纷的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有下列类型:房屋产权瑕疵纠纷;卖方无权处分引发的纠纷;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引发的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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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以商品房使用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居住商品房销售和非居住商品房销售。2、以房屋销售价格为标准可以分为:平价商品房销售和市场价商品房销售。3、以房屋销售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销房销售和外销房销售。4、以房屋的建成为标准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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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专利纠纷的类型
[律师回复] 专利纠纷的类型: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2.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予专利权止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者保留在专利权被批准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有关当事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强制许可就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经过行政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利用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目的是限制专利权人垄断专利权。但是,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支付使用费。有关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4.专利侵权纠纷该类纠纷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5.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最常见的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以及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此类纠纷既可以由专利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纠纷只解决权属纠纷,即只解决专利权的主体,谁是专利权人,而不审查专利权的客体问题。6,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合同;专利转让合同,是指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合同。转让后,专利权人即丧失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即成为新的专利专有权人。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这种专利合同纠纷,实践中正在增多。
专利纠纷的类型
[律师回复] 专利纠纷的类型:1.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2.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予专利权止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者保留在专利权被批准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有关当事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强制许可就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经过行政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利用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目的是限制专利权人垄断专利权。但是,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支付使用费。有关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4.专利侵权纠纷该类纠纷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5.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最常见的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以及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此类纠纷既可以由专利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纠纷只解决权属纠纷,即只解决专利权的主体,谁是专利权人,而不审查专利权的客体问题。6,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合同;专利转让合同,是指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合同。转让后,专利权人即丧失了专有权,而受让人即成为新的专利专有权人。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这种专利合同纠纷,实践中正在增多。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常见类型为违约问题。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责任。价款的支付: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但是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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